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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力、王艳琴、白艳廷、李凤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力,王艳琴,白艳廷,李凤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理事长。被执行人田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艳琴,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白艳廷,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凤志,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我院(2012)松民初字第45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田力、王艳琴、白艳廷、李凤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45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