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恢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建荣申请执行肖文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荣,肖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恢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肖建荣。被执行人肖文元。本院(2007)船山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文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耀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