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天仁、李光英与王天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仁,李光英,王天亭,申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天仁申请执行人李光英被执行人王天亭。被执行人申光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普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房屋租赁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张恩厚代理审判员 徐中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