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7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任革凤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任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田惠宇,行长。被执行人任革凤,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行任革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8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任革凤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革凤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截止2013年1月5日信用卡欠款二万六千四百三十三元零三分及自2013年1月6日起自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一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任革凤负担。现被执行人任革凤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任革凤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革凤可供执行的财���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8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任革凤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