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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巫兵与南通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任国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兵,南通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任国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巫兵。委托代理人费金宣。被告南通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娴。委托代理人羌建新。委托代理人王学明。被告任国建。委托代理人任国萍。委托代理人单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兵与被告南通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任国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兵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巫兵负担。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