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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马翠霞与被执行人娄焕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翠霞,娄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马翠霞,女,40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松山区。被执行人娄焕武,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马翠霞与被执行人娄焕武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景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