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何理与张兆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何理,张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何理。被执行人张兆云。本院在执行王何理申请执行张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