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海瑞与李强、薛全生、王永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瑞,李强,薛全生,王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29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瑞,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薛全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永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海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强、薛全生、王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强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海瑞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0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薛全生、王永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案件受理费3280元及申请执行费5200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