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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曹耀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耀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28号罪犯曹耀辉,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穗从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耀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曹耀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耀辉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5月11日至2014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耀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耀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