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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礼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礼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361号罪犯张礼燕,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礼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礼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5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张礼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礼燕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嘉奖、2014年3月获得嘉奖)。2014年1月27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礼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礼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