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桂双,张冬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左桂双,女,1987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洼里王镇左桥村176号。委托代理人潘凤彬,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冬,男,1991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洼里王镇小皇庄村。本院在审理左桂双与张冬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桂双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桂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桂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