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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桂双,张冬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左桂双,女,1987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洼里王镇左桥村176号。委托代理人潘凤彬,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冬,男,1991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洼里王镇小皇庄村。本院在审理左桂双与张冬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桂双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桂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桂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