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邱建清绑架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564号罪犯邱建清,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永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建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1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于2010年2月10日和2012年7月3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220号、(2012)三刑执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建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1.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邱建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建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