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黄绍富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绍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455号罪犯黄绍富,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穗花法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绍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黄绍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绍富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4月2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绍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绍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