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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二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被告杨某杰、郑某、郭某超、郭某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杨某杰,郑某,郭某超,郭某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二金初字第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晓霞,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奎淼,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秋平,女,1965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杰,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郑某,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郭某超,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本,男,1960年5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被告杨某杰、郑某、郭某超、郭某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云东助理审判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新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