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580号罪犯吴某梅,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6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7考核达标分累计8.8分。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罪犯吴某梅的父亲吴水长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福建省连城县司法局庙前司法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罪犯吴某梅已达到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假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