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赵小峰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569号罪犯赵小峰,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8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6.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赵小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