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罗某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1354号罪犯罗某。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3年7月5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0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苏彭狱减建字第43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悔罪认罪书、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罪犯改造质量出监评估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罗某的刑期减去四个月二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