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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从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张巍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戈,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赵从权。本院在审里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从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