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洪建满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建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356号罪犯洪建满,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建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建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洪建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建满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建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建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