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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纪星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星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1360号罪犯纪星鑫。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8月10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宿城刑初字第0295号刑事判决,认定纪星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16日),并处罚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苏彭狱减建字第43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纪星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纪星鑫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悔罪认罪书、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纪星鑫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纪星鑫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