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12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罗光海与王训忠、董田增、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海,王训忠,董田增,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1228-2号原告:罗光海。被告:王训忠。被告:董田增。被告: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鲁泰大道与泰美路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光海与被告王训忠、董田增、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光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费220.00元,共计人民币370.00元,由原告罗光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宝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