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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山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黄勇与赵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赵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山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黄勇。委托代理人张陆美。被告赵秀芹。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勇与被告赵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