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郭德志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566号罪犯郭德志,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大队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永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德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6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泉刑终字第7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1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2012年7月3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212号、(2012)三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德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考核达标累计22.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郭德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德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