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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韩民初字第0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60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国壮。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