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光胜,曹光兴,边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光胜。被执行人曹光兴。被执行人边文香。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光胜、曹光兴、边文香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4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31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光胜、曹光兴、边文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曹光胜、曹光兴、边文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5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光胜、曹光兴、边文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