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4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罗兴华与刘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华,刘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355号原告罗兴华,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科文,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华诉被告刘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华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兴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兴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兴华承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郭蒙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泽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