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西执字第00616-3、00618-3、00619-3、00621-3、00622-3、006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业华、陈孝文、陈伟、李斌、童乃朋、马玉华与周先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业华,陈孝文,陈伟,李斌,童乃朋,马玉华,周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616-3、00618-3、00619-3、00621-3、00622-3、00627-3号申请执行人:周业华,男,汉族,1966年5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陈孝文,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童乃朋,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马玉华,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周先兵,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生。本院作出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850、00848、953、01041、00851、0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周先兵银行存款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张正满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