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田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光华与燕春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华,燕春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田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吴光华,村民。被告燕春烈,村民。原告吴光华诉被告燕春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光华、被告燕春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光华诉称:2010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所承包的旧房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尚欠施工民工费18000元,并于2014年元月27日出具欠据一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施工人工费18000元及违约金。被告燕春烈辩称:欠款属实,现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所承揽的寿光市营里镇李家湾村旧房改造工程建设老年房,包清工。同年8月底,原告完成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被告已多次支付原告工程款,至2014年1月27日,仍欠工程款18000元,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据向其追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条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本案债务是其与他人的合伙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其该抗辩暂不予采纳。如被告有新证据,可在其履行完本案债务后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燕春烈支付原告吴光华工程欠款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大鹏审 判 员 韩希成人民陪审员 吴海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