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6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大连甘井子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张红伟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甘井子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红伟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初字第6394号原告大连甘井子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郐继升,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关向阳,系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伟,女。委托代理人陈奇勇(系原告丈夫),男。原告大连甘井子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告张红伟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向阳、被告张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已于2013年11月5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书,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全部终结。被告重复仲裁,因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83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在市中院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并未对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解。被告在一审中所提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及失业保险待遇,二审法院审理是以一审为依据,所以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对赔偿金额不服,上诉至中院,后双方进行调解。后被告在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事宜时,被告发现原告并未给被告缴纳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失业保险,被告无法领取失业金。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故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单位员工,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被告起诉至本院。2013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2)甘民初字第6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元,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民五终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上诉人大连甘井子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张红伟一次性给付25000元(已给付);二、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全部终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红伟负担。再查,2014年7月21日,被告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失业保险金12360元。2014年9月22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1830元,驳回被告超额部分申请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全部终结,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首先,双方劳动争议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大民五终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该调解书中明确表明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全部终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第二,被告现以失业保险待遇为由向原告主张权利,而失业保险待遇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该项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予驳回。被告向仲裁的申请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应予以驳回,但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达成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主张民事调解书中并不是基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达成的调解,但该调解书第二项已经明确表示劳动争议纠纷全部终结,而失业保险待遇亦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鉴于上述理由,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183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大连甘井子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需支付被告张红伟失业保险待遇1183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小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