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XXX镇XXX村XX组诉被告于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XXX镇XXX村XX组,于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建昌县XXX镇XXX村XX组。诉讼代表人于XX,男。诉讼代表人于XX,男。诉讼代表人于XX,男。委托代理人刘X,法律工作者。被告于XX,男。委托代表人李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建昌��XXX镇XXX村XX组诉被告于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有一处集体所有的山场,统称XX前山,一直由小组集体管理,未对外发包。近年来被告一直在XX前山采石谋利,不听村民劝阻。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集体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不得在原告所有的XX前山采石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村民组名义提起的集体诉讼,立案时应符合法定的人数。本案原告村民组共有30户,提起诉讼时只提供了8户村民同意参加诉讼的身份材料,诉讼中推举的三名诉讼代表人中有两人明确表示对提起诉讼之事不知情,要求退出诉讼。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昌县XXX镇XXX村XX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回原告。审 判 长 姜宏涛审 判 员 戴景民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玉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