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米旺涛、季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米旺涛,季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执行人:米旺涛。被执行人:季垒。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执行人米旺涛、季垒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5月28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米旺涛、季垒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米旺涛、季垒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学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