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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米旺涛、季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米旺涛,季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执行人:米旺涛。被执行人:季垒。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执行人米旺涛、季垒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5月28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米旺涛、季垒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米旺涛、季垒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学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