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一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梁金超与徐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超,徐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0852号原告:梁金超,男,1946年4月6日生,汉族,淮北xx煤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徐德贵,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淮北市xx公司经理,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超与被告徐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徐德贵的行为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中杰代理审判员 支倩倩人民陪审员 尹定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敬敬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