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97 - 2003 Document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高威,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任先,男,系张某之叔。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议离婚,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曾献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