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97 - 2003 Document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高威,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任先,男,系张某之叔。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议离婚,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曾献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