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罗海军故意杀人罪,罗海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59号罪犯罗海军,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2003)梅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海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3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6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罗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海军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累计扣3分(2012年5月因违反监管规定扣1分、2012年11月因在车间厕所抽烟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