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黄元彪与魏荣华、黄小平、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彪,魏荣华,黄小平,黄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黄元彪,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魏荣华,女,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小平,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小兰,女,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元彪与被执行人魏荣华、黄小平、黄小兰(2014)汀民初字第9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46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