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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刘祥辉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祥辉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416号罪犯刘祥辉,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祥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刘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祥辉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2年9月26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服刑期间的考核评定情况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该犯2014年2月记功审批表所认定的事实与其月考核登记表所记载原始数据不一致,故本院对该犯2014年2月获得的记功不予认定。而该犯2014年4月的改造积极分子是由2014年2月记功在内改造成绩评定,故本院对该犯2014年4月的改造积极分子亦不予认定。罪犯刘祥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祥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