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房玉宝与乔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玉宝,乔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房玉宝,男,生于1948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乔培荣,女,生于1961年10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房玉宝与被执行人乔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9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