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文海、朱和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10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文海,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朱和能,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刘强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邹振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虞雪飞,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江美芬,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慧,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翁丽贞,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95号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文海、朱和能、刘强立、邹振祺、虞雪飞、江美芬、陈慧、翁丽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244830.05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49350元,执行费586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1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