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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周淑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香,仇秀桂,郝家武,张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周淑香。被执行人仇秀桂。被执行人郝家武。被执行人张廷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淑香与被执行人仇秀桂、郝家武、张廷庆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