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谭子钰与王永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子钰,王永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谭子钰,男,生于2006年6月18日,汉族,学生,住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理人谭新平,女,生于1978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系申请执行人谭子钰之母。委托代理人朱孝英,女,生于1945年1月3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系谭新平之母。被执行人王永振,男,生于1981年3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谭子钰与被执行人王永振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9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