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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俞裕彩偷越国(边)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裕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597号罪犯俞裕彩,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了(2012)融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裕彩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俞裕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达标累计12分。本次假释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罪犯俞裕彩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裕彩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俞裕彩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俞裕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裕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吴  春  迎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