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秦勇抢劫罪,秦勇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185号罪犯秦勇,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勇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勇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勇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