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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周思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思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397号罪犯周思杭,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穗花法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思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周思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思杭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3年2月1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被扣2分;2013年7月1日因抽背规范不熟悉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思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思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