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县万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马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县万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马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万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兵。委托代理人马龙。委托代理人倪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县万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马兵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付文华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利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