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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县万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马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县万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马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万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兵。委托代理人马龙。委托代理人倪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县万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马兵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付文华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利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