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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廉江市英格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创威电器有限公司、郑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英格力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创威电器有限公司,郑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30号原告:廉江市英格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敏。被告:广东创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法定代表人:江龙发。被告:郑丽萍,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英格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创威电器有限公司、郑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案件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英格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廉江市英格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