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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清江与被执行人厦门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清江,厦门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396号申请执行人胡清江,男,1981年1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31号7F。法定代表人:洪永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思劳仲案(2014)35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4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