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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新疆拓普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季天萍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拓普农产品有限公司,季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拓普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季天萍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疆拓普农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治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案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外人上访至北京并提交材料诉称该案涉案房屋为案外人所有与原被告无任何关系,现案外人所诉事实尚未查清,为了查清事实、保护案外人的诉讼权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库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陈 杰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