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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99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29日,汉族,住鹿邑县丘集乡。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6日,住鹿邑县丘集乡。委托代理人白杰,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明月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明月负担。审判长  张永乾审判员  魏 峰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