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99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29日,汉族,住鹿邑县丘集乡。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6日,住鹿邑县丘集乡。委托代理人白杰,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明月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明月负担。审判长 张永乾审判员 魏 峰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