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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士英、刘婷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士英,刘婷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何东、谢锡文。被告朱士英。被告刘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士英、刘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