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香明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香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606号罪犯陈香明,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香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累计获得17.2个达标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香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香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搜索“”